“小黄车”商标所有人告“ofo小黄车”索赔300万
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就“小黄车”文字商标进行了商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享有“小黄人”注册商标专用权。“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侵犯了数人科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数人科技认为,首先,拜克洛克将“ofo小黄车”在App名称、App详情介绍、App启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App服务主界面、使用扫描界面、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App用户服务协议、App版本记录、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地、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而且2017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拜克洛克对“ofo小黄车”的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其次,拜克洛克使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数人科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被告所使用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小黄车”商标在读音和含义上相同,中文字形上不存在明显差异。而且被告使用的商标之商品与服务类别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品与服务类别构成相同。
此外,被告使用“ofo共享单车-超好骑的小黄车共享平台”作为其在苹果应用商店中的商品与服务名称,在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称其商品与服务为“ofo小黄车App”,在微信订阅号、支付宝应用、微博官方账号中称其商品与服务为“ofo小黄车”,且被告在软件图标、软件服务界面、微信订阅号头像、微博界面、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中大量使用黄色图标指代其商品与服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数人科技认为,被告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被告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当原告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对原告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或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失去“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原告寄予“小黄车”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数人科技认为,拜克洛克作为一家大型公司,有能力也有义务注意到“小黄车”为原告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执意在未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更名并且在软件和信息传送中多处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数人科技将拜克洛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擅自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被告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影响;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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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小黄车”商标所有人告“ofo小黄车”索赔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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